摘要

本文以西夏法典、传世文献和出土文书等资料相互印证,对西夏的同居问题进行分析。在西夏,同居必须满足共财和同籍两个必要条件,住所之同异与同居无关。从法律层面来看,同居家庭范围可涵盖祖、父、己身、子、孙等五个世代的成员;从生活实态来看,同居家庭成员主要有妻子和儿女,由己身与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是同籍的最基本单位。在同居共财原则下,家产为同居的家庭成员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专有。户主有财产分配权,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后可以合理分用家产,被分用家产具有私有性质,非经分用者同意,他人不得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