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引导村民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特殊的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凝结了村民的共识,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有着天然紧密的联系,二者内容互为交织,主体相通。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管理员”“引导员”“监督员”“教育员”的积极作用,对于丰富乡村治理规则、创新乡村治理方式、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存在主体参与不足、法律适用性欠缺和缺乏约束力与法律监督等问题,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对此可以通过明确村民参与主体地位、增强村规民约法律适用性以及增强村规民约约束力、努力强化监督考核机制的方式,使其不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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