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据此,产权人对其在出租期间的房屋可以进行正常的产权交易,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出卖人(原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终止或解除,对买受人(现产权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继受取得出租人的主体地位,也即买卖不破租赁。本文拟就此类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及责任边界进行探讨。据以分析的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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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