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法条前后两款衔接、原告身份、公共利益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不够完善之处。第一,应当进一步放宽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条件,将更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关和组织纳入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体系中。第二,统一的标准,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第三,为最大限度范围内调动公众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在综合考虑节约司法成本和降低诉讼成本的前提下,赋予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