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群体中存在以自愿为前提的互发裸照、私密视频的行为。根据最高检指导案例的要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是自愿实施前述行为,也将面临犯罪化的风险。应当借鉴强奸罪中“年龄相仿”的出罪理由,对年龄相近的早恋儿童之间自愿互发裸照等行为做无罪化处理。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对其认定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其类型化构成要件,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性刺激”“为满足性欲”的主观倾向。并非所有通过网络向儿童索要裸照、私密视频等行为都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并未对儿童施加具有性意义的身体影响力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应当增设儿童色情信息类犯罪对该类行为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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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