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而这些用语无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间,无法指明界线。行政机关在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时,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往往表现为裁量行为,但我国的行政法并未将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做明确区分,在司法审查制度上出现混乱。在区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以推动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