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法定犯罪目的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基于11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认定伪证罪犯罪目的的案件有限,部分法院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文本之外描述伪证罪的犯罪目的,伪证行为的实际犯罪目的具有复杂性,且其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在规范层面,我国法律体系对伪证罪的具体犯罪目的的规定仍有待明确。在理论层面,伪证罪法定犯罪目的的理论不足在于“隐匿罪证”属于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目的,其并未涵盖“无中生有”式伪证行为,且现行目的要件难以契合伪证罪的法益本质。应当在保留伪证罪目的要件的同时,将伪证罪的法定犯罪目的修改为“意图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完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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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中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