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市民化是城镇化的核心和根本,也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指标。基于苏州和东莞的实地调研,发现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会重构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又可以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影响农民市民化。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据所有权主体可以区分为征收入市制度和直接入市制度两种类型。征收入市制度通过"土地换保障"建立了低水平大范围的制度保障,低保障水平促进了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方式转型;开放性的保障范围打破了村庄边界,促进了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转型。而直接入市制度通过"开发促保障"建立了高水平小范围的土地保障,高保障水平形成了福利依赖,抑制了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独占性的保障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村庄边界,延续了传统的小农生活方式。比较分析表明,征收入市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农民市民化。可见,农民市民化转型的关键在于摆脱对土地利益的依赖并转变为具备独立发展能力的劳动主体,在新版《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框架下,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土地换社保"模式,并与其他补偿方式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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