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对于数字化时代发展中的新事物,人们议论的范畴往往是成对出现的。例如,“机遇”与“挑战”,最终落脚于“应对”;“发展”与“限度”,最终落脚于“规制”;在“体”与“用”这对范畴下,讨论的内容是数字化的合目的性评价,最终落脚于“反思”。关于数字化领域的“体”“用”问题,人与信息科技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角度,如Hayles在展望后人类时代时的论述就引人深思:“希望后人类在拥抱信息技术各种可能性的同时,没有被无限之权力和无身体之不朽的幻想所诱惑,我们应当承认和庆祝作为人类条件的有限性,并且理解人类生活深深地存在于一个复杂的且是我们持续生存所依赖的物质世界之中。”[1]笔者尝试从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数字化之间的“体”“用”关系这一相对更为具体的角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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