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就属于中国的领土,西藏地区的居民也属于中国公民,西藏地方当局是中国地方政府,其所拥有的权力是经中国中央政府赋予与认可的自治权。因此,民国时期的西藏不具备国家资格。而且,民国时期中国中央政府以多种形式对西藏宣示与行使主权,逐步恢复对西藏的统辖关系,有效制止了英国殖民者与西藏上层集团少数分裂势力图谋将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的活动。这些国家权威行为足以证明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因此,西藏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它只是中国一个的省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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