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助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共同犯罪中原本处于次要角色的帮助犯展现出强势的法益侵害性,帮助犯对正犯的从属性原理、帮助犯与正犯的意思联络要件、帮助犯与正犯之间的相对性被逐一突破。网络帮助犯的异化现象,在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有突出体现。面对网络帮助犯的全面异化,需要重新审视传统共犯模式的理论基础,转变普通法万能的保守思维。对包括网络帮助犯在内的“技术性犯罪行为”,应以法律与技术的深入沟通为目标,在致力于刑法法源多元化构建的基础上发展以特别法为导向的专业化规制路径。应妥当处理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合理把握特别法的立法原则以及在解释适用上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