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但其增设的"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均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该两种利益的保护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才能实现。交易安全保护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而环境资源保护则被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故这两者均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值得商榷,在立法表述中,改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先后顺序,既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