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存在屈从于地方权力扩大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以快速解决涉众(种子)经济纠纷的倾向。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特殊行政许可制度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经营行为如果未违反市场主体准入的特殊行政许可制度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行政许可类型化和特定化分析视角下,以陆丰市"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为例深度解析构成非法经营种子须具备的条件,以此总结出构成非法经营(种子)罪的罪状,从而厘清非法经营罪的具体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