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安保义务在《民法典》上的明确,不仅因应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修改,同时部分涉及到物业安保义务的现有争议。据此引发的物业安保义务之定位与内涵,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责任与既有责任的配置等,皆是当前亟需通过教义学予以讨论澄清的问题。就其体系定位,物业安保义务属于具有营业属性的、更高程度的安保义务。就其规范内涵,物业是承担此种安保义务的首要主体类型,但不排除其他具有相似特征之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可能性;该义务不以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防范了损害发生为评价依据,而是以是否与物业的经营能力等相匹配为衡量标准。根据高楼抛物与坠物的区分处理原则,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主体,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于前者,可能加害人责任的适用空间自不复存在;于后者,物业补充责任应先于可能加害人责任获得实现。如此,不但有望达成完善高楼抛坠物侵权责任的目标,而且有助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拓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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