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以行为为导向,强调行为的“对”而忽视本质的“好”,出现了规范道德价值的空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强调法官要具有高尚职业操守,但审判实践中却暴露出法官无法将准则精神内化为个人道德自觉,同样出现了道德困境。我国法律职业伦理面临道德困境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长期缺位。因此,要加强高等教育阶段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方面要创新教育方法,改用案例、角色扮演、热点讨论等办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考核,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以考核促进教育。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