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犯罪参与问题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单一制与区分制各自理论体系的介绍和二者之间相互融合的可能性探讨,理论深度稍显不足。刑法的规范属性与价值属性决定了单独适用以条件说为基础的事实归因思路来判断犯罪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容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障人权,而归责思想在该项研究中的缺位可谓一大遗憾。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与(客观)归责理论之间并不存在隔阂和天然障碍,批评者认为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不是归责体系的论断可能并不正确,也不客观。客观归责理论是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融合是一种双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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