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定罪模式之下,除了数额定量、情节定量因素外,还存在着不影响行为定性,但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行为定量因素。行为定量因素是我国封闭式犯罪构成体系的产物,它既契合于二元的社会制裁体系,又反映了实践理性的需求,因而不同于客观的处罚条件。当行为定量因素缺失时应当认定为无罪,当行为定量因素引起构成要件交叉时,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