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商号之间资本与人力的联合,民国时期的组合伙贸实现了原产地、集散地与销售地之间的大宗商品贸易,其商业利润主要来自对市场的占有,从而达到控制价格与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公权力对组合伙贸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为商人提供了庇护,另一方面破坏了股权平等与债权平等的原则。本文揭示组合伙贸的本质是有限责任,有助于扩大市场占有且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