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将在我国政府采购中实施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然而,当前阻碍集中采购机构开展良性竞争的因素较多,其中主要在于相关法规的欠完善,尤其是直接规制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法》漏洞较多,修订该法已成当务之急。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应取消强制性委托,实现自由委托代理;应科学定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允许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从事代理采购;应完善"采管分离"规定,增设惩戒措施,抑制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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