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赣府厅发[2021]47号2021年12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