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287条之二,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践中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中,提供银行卡进行帮助的行为非常普遍,但对其定性存在差异。本文从行为人与帮助对象是否存在犯意沟通角度,探索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在不同情形下应如何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