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场合,会出现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基于两者的法理基础、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对两者所保护的法益的权衡等方面的考量而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律适用的优先性,但善意第三人可以以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有效为依据寻求合同法上的救济。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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