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告送达是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常见的一种送达方式。《商标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件,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但由于实务中的情形较为复杂,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亦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当事人未看到公告,或者看到公告后并实际领取相关文件等多种情形,在相关具体情形下如何计算起算期限,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通过一个具体的商标行政案件试对此作出初步分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