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泛化适用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科技创新发展,而当前我国竞业限制协议泛化适用问题非常严重,亟须予以规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理解与适用偏差、竞业限制的保护客体界定不清、司法审查偏重形式是竞业限制协议泛化适用的重要原因.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作为一种法定利益衡量机制可以有效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离职员工自由择业,根据我国现实司法情况及具体法律制度对其进行适当限制,并以一种合理的适用途径引入我国,可以很好地解决竞业限制协议泛化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