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具有必然性的一面,也具有偶然性的一面;其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带来很多亮点和突破,但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本文就从证据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两个“证据规定”中的若干“亮点”进行法理评析,同时探讨其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以便揭示如何继续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