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自承担己方律师费用的制度已与我国法制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建立败诉方承担对方必要的律师费用的新制度势在必然。本文在分析这种必然性的基础上,对新的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