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全新的政治理念,具有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过程公开化、利益目标最大化等基本特征。在治理现代化这一大背景下,作为治理实践重要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从创新地方立法理念、重构地方立法价值取向、改进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回应,从而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