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意非真实却有效的反差普遍存在于网络环境,突出存在于个人数据收集场合,法律应当将“告知-同意”纳入网络格式缔约范畴,依托网络格式缔约对电子商务与数据收集等场合中的标准化同意予以一体规制,并涵摄智能合约。点击合同、浏览合同、点击浏览合同三类网络格式合同在拆封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并扭曲了传统缔约机制,在能否保障合同自由与同意的真实性上始终伴随着争议。我国互联网业界所使用的网络格式缔约机制存在普遍欠缺,网络格式合同的订立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消费者受损严重。法律虽应认可网络格式缔约的简化与异化,致使网络同意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相背离在一定意义上难以避免,但传统的合同自由与意思表示真实仍应得到基本保障。为此,应结合传统意思表示理论对网络格式缔约中的要约与承诺进行解释,增设新的要件限制,通过规制与改良网络格式缔约机制来矫正意思表示外观与实质的过度分离,弱化网络同意真实性与有效性的背离,增强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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