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彰显"扶弱抑强"的立法宗旨,通过立法纠正失衡的社会关系,从而保证劳资关系相对平衡。但是仔细研究本条规定不免有些疑问,对其中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发生发生损害赔偿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