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环境污染事故其危害性通常较大,在发生大型水体污染时造成的相应危害不容忽视。分析了当前法律体制存在的不足,在大型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中存在立法定位低、定刑标准模糊、危害评估不及时、惩罚力度过轻等问题。在法律体制层面提出对水环境污染犯罪入刑单独立法、细化量刑标准、提高惩罚力度等。分析了当前监督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建议。在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上,对企业的各类资质的撤回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追究的一种手段,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将现有的各部门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能进行整合,统一归到环境保护部门,简化监督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可以较好地重塑对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起到保护水环境资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