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坚持"穿透式思维"依法揭露金融犯罪的本质对各种金融现象进行刑法评价时,应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穿透式思维"把握行为的本质,继而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区分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规还是刑事违法时,须穿透其资金流,结合其资金进口与出口,判断其集资对象是否突破了合格投资人的标准,有无进行刚性兑付,有无投向指定投资项目及资金错配等,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存在回购协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本质系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债权回购承诺,属于"明股实债",结合行为人的宣传方式、对象选择,继而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