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出卖人同姓的中人大量出现在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其参与是一项重要的契约规则。同姓中人既是出卖人的土地共同所有者,也是出卖人的担保人,在契约中既有获得中资的权利,也要担保出卖人土地无权利瑕疵。同姓中人的出现弥补了清代私法制度的匮乏,是人们在社会关系博弈过程中自行创造出的有利于资源交换发生的规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