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改革后的公共产权状况呈现出多种形式 ,再继续称之为"国有企业"已有些不合适。我们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将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所有权、控股权施加直接或间接的绝对性的支配性影响的公司统称为"公有公司" ,并对这类公司进行专门的立法。出台《公有公司法》是完善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必要 ,是公有公司内在特性的客观要求 ,也是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立法经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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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后的公共产权状况呈现出多种形式 ,再继续称之为"国有企业"已有些不合适。我们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将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所有权、控股权施加直接或间接的绝对性的支配性影响的公司统称为"公有公司" ,并对这类公司进行专门的立法。出台《公有公司法》是完善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必要 ,是公有公司内在特性的客观要求 ,也是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立法经验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