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执行说的反思,发现该学说关于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系附条件债权的观点存在问题,法院和债权人通过代位解除保险合同的执行方法,更是过度干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自由,同时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且不符合强制执行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保单现金价值具有多元的变现方式,应重新确立保单质押贷款权、投资账户价值部分提取权、分红请求权作为对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标的,并在此基础上对强制执行方法进行重构,以助于实现债权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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