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在化合物发明的审查实践中存在对现有技术的"公开"和对本申请的"公开"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在化合物发明中作为现有技术的选取资格的问题,并引用国外的一些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对该问题的讨论在平衡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