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模式从"压制型司法"向协同型(合作型)司法转变,这为刑事诉讼程序合意及证据契约的萌生奠定了制度基础。在合作式刑事司法模式中,控辩双方在证据场域内的合作与协商符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势必带来其证明模式的相应转变。与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相适应的是合意证明模式。合意证明模式带有明显的契约取向。刑事证据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在取证行为、证明对象、证据能力、证据方法和证明程序上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证据契约。刑事证据契约的样态有取证契约、证据能力契约、证据方法契约、证明对象契约和证明程序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