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入职时,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实际工作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工作五年后,公司未与赵某协商便将其工作地点调整为北京市大兴区。工作地点变更后,赵某每日通勤时间仅单程就需要两个半小时,且公司未提供任何交通补助、班车等方式帮助其通勤。赵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因距离较远无法按时打卡,但公司均不予理会,并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