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多种可选择对赌形式的,构成选择之债。对投资人所作的瑕疵选择,应本着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商事交易的原则,从行权主体、通知方式及行权期间等方面作要素审查,尤其注重考量协议对行权期间是否限制及如何限制,确定最为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赌选择。对赌形式一经选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