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类型对赌中选择权的行使

作者:王曦; 沈洁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14): 81-8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14.020

摘要

<正>【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多种可选择对赌形式的,构成选择之债。对投资人所作的瑕疵选择,应本着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商事交易的原则,从行权主体、通知方式及行权期间等方面作要素审查,尤其注重考量协议对行权期间是否限制及如何限制,确定最为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赌选择。对赌形式一经选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