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牵连犯是将存在牵连关系的数个罪行作为一罪处断的独特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主观标志应为"一个主导犯罪意图",而不宜谓之"一个犯罪目的";其客观标志实为数个异质事实行为的牵连,从而排除同质行为的牵连犯归属。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构成之核心所在,然而将牵连关系描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密切关联却不尽恰当,不同罪行之间的"方法准备、主旨支配、后续结果"的规律性发展关系才是牵连关系的应有之义。行为对象的差异与同一,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一个核心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