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的本质是政府与社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合力"。我国在20多年的合作扶贫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并在微观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整体上也存在权力结构失衡、权责不对等和泛行政化的问题。新的历史时期从合作文化软约束到理性法制硬保障,需要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扶贫框架协议》的形式增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刚性,强化合作扶贫的督察与督查,并落实合作扶贫的司法审查。扶贫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建构是从善治到法治的动态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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