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文书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它在表明鉴定主体合法性、鉴定文书制作程序规范性和鉴定结论的可采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意义只是相对的,加盖公章可能模糊鉴定主体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无法落实鉴定结论的法庭调查方法、可能使得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面临巨大挑战。不能把上述论题只当作鉴定文书格式的问题,应从鉴定人制度改革、鉴定权的合理配置以及鉴定结论的采纳采信等方面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