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后依然难以明确"假药"范围,且存在形式化解释和实质化解释相冲突的问题。违法相对性论是判断法定犯违法性最为合理的理论基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所谓"实质解释"在草案生效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草案生效后同样难以划定"假药"范围。规范保护目的不等同于法益,其决定了法益的保护范围,应该在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基础上来确定"假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