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损失"在我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被作为衡量犯罪是否严重,行为人应否受到刑事处罚的决定性条件之一。通过对比考察中美两国关于"经济损失"的相关规定,结合两国法院判解和具体案例,对我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经济损失"的内涵予以分析建构,分别对规定中的"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更精细的定义,以期能为司法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和更合理地惩治罪犯及对被害人予以充分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确保刑法适用的明确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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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