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关公开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信息是保障被检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公开被检查人信息的行为如违法或不当,就有可能侵害被检查人的权利,给被检查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在相关立法中确立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中赋予被检查人程序性权利的同时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