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范围作出了大幅度调整,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空白罪状之设计,这一变动亦对制售假药案件的认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基于对新《药品管理法》施行后制售假药案件司法认定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假药的认定并未与《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保持衔接,以致造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适用乏力,制售假药案件定性偏差等问题。为激活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适用,保障制售假药案件正确定性,应从假药的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认定规则三方面实现制售假药案件认定的思路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