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是现代民主国家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制度体系形成复杂的关联性,决定了其功能发挥的多领域性和开放性。当宪法适用主体可以穿梭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同时又承担从法律体系内部界定宪法涵义的任务时,需要有清晰的领域意识,形成有区别的价值目标、理论逻辑和具体方法,否则宪法作为法的规范功能可能被削弱。从中国宪法适用实践看,宪法表现出在不同领域间灵活的功能转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目标可以在多领域同时运用宪法作为政治正当性或目的正当性的规范支撑,在进行合宪性判断的场合,也往往需要考虑民主回应性从而采取多层次的说理和论证结构。制度化、制度权威、合宪性判断分别指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在国家的民主建设、社会共识凝聚以及宪法争议解决等领域发挥的关键功能。通过在理论上建构“领域自觉”,可以帮助宪法适用机关厘清宪法功能发挥的领域,深化中国特色宪法实施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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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