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的发展,表情符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当事人交易活动中。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表情符号的解释存在着肯定性解释与否定性解释的裁判分歧,其实质是同意推定与异议推定两种不同解释方案的碰撞。美国合同法上存在着文本主义和情境主义两种解释理论,前者排斥文本之外的任何证据,后者强调文本之外的情境考察。基于表情符号的特性,情境主义更适于表情符号的解释。情境主义下,表情符号应采取“两步走”的解释方案。表情符号的初步解释应当首先区分主动情境与被动情境;其次在被动情境下进一步区分初次交易情境与多次交易情境;最后在初次交易情境下再次区分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情境与合同履行情境,进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推定方案。基于表情符号的特性,表情符号的最终解释要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考察表情符号的上下文、表意人的实际行为和习惯等因素,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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