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止净额计算是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的重要条款。我国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终止净额计算在我国的适用,被国际金融市场视为"非净额计算司法管辖区"。本文通过对《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梳理,对终止净额计算机制在中国法下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首先,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及抵销权的相关安排,本文分析了在中国法下合同一方非因破产导致违约时提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的有效性;其次,本文着重考察了合同一方因破产导致违约时守约方的提前终止权与《破产法》下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之间的冲突,并提出通过在合同中加入自动提前终止机制来解决该冲突。本文对自动提前终止机制的触发时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得出自动提前终止机制未必会与我国《破产法》相冲突的结论。衍生合约只需将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立案"而非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为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的触发时点,就不会产生"追溯适用"的效果而被认定为规避中国法强制规定。同时,该时点的选择可以利用法院立案阶段的形式性审查筛除恶意破产申请。最后,本文对终止净额计算的其他相关问题做了回应,并得出了即使在合同一方因破产导致违约的情况下,经必要修改后的终止净额计算条款,在中国法下也是有效并具有可执行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