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信息具有区别于立法信息、政府信息及司法信息的独有特征,即公共性、政治性、涉密性、司法性。监察信息公开应当坚持政治考量优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利益衡量与人权保障以及法治化原则。在监察信息公开的事项范围中,应当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监察信息""应当向特定主体公开的监察信息""禁止公开的监察信息"等。监察信息公开竞合时,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优先、无害化处理以及特定时期禁止或仅向特定人公开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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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