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就上述司法解释仍有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该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的原因、是否应当先行解除竞业禁止条件、经济补偿的支付及支付标准"四个问题进行探讨。